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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确认具有某些基因突变的植物的可专利性——针对喜力与嘉士伯啤酒公司大麦麦芽专利的上诉被驳回

2021-06-24 19:05:41

  近日,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在听证会上审查了一项由喜力和嘉士伯公司持有的“大麦和麦芽制成的低二甲基硫醚(DMS)水平饮料”专利(EP2373154)。该专利被30余个环保组织联合上诉,其认为被申请专利的基因突变不应被认定为一项发明,因为遗传适应是偶然发生的,并且大麦也仅源自传统的常规育种。
  根据该项专利说明书,相关发明涉及在甲基硫氨酸-S-甲基转移酶(MMT)编码基因中具有使功能性MMT完全丧失的突变的大麦植物或其部分(所谓的“无效MMT”大麦),该发明使饮料具有改良的风味谱,并有望减少啤酒生产中的热能输入。
  关于生物专利争议始终难以解决,因为对相关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可能造成传统育种方法的没落,并使产业相关的农民、育种者或啤酒生产商被替代,还可能导致食物本身出现不受消费者欢迎的变化。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字母b,植物、动物品种或者生产植物、动物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不得受专利保护,但是微生物方法或该方法的产品除外。该款目的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同时为技术进步提供专利保护。然而,在实践中,植物和微生物领域的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干预已经司空见惯。即使传统的交叉与选择育种步骤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字母b无法受到专利保护,但是该育种步骤前后的技术步骤却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因此,获得专利保护的主要是技术方法或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Product-by-Process“)的权利要求。转基因植物或动物以及技术诱导的突变也可借此申请专利,这也使该条款饱受争议。
  然而,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驳回了针对喜力和嘉士伯啤酒公司的大麦麦芽专利的上诉,认为《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字母b款并不会使涉案权利要求失去专利保护,因为该专利是2017年7月1日前颁发的,此外还进一步认定该发明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56条中的创造性要求,并且根据第83条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公开,使熟悉有关技术的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再次确认了具有某些可能影响风味形成的突变的植物的可专利性。
  (撰稿人:冯楚奇)
 
  参考资料:
  Press Communiquéof 9 June 2021 on decision T 420/19 from the EPO Boards of Appeal,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case-law-appeals/communications/2021/20210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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