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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建设重回正轨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驳回针对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临时禁令申请

2021-07-14 09:06:51

  根据2021年6月23日的决定,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审判庭驳回了两项关于临时禁令的申请,这两项临时禁令针对的是由德国联邦议会于2020年12月18日通过的关于2013年2月19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法案(EPGÜ-ZustG II)。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审判庭认为,该宪法诉愿是不可受理的,因为诉愿人没有充分证实其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可能性。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是欧洲建立统一专利一揽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一揽子计划的核心是在欧盟层面引入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作为新的知识产权。《统一专利法院协议》规定了设立统一专利法院,作为缔约成员国的共同法院处理欧洲专利和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纠纷。统一专利法院应当对与专利相关的广泛纠纷事项享有专属管辖权,尤其是专利侵权诉讼、有关专利是否存在的争议以及针对欧洲专利局在执行其职能时所作决定的诉讼。
  此次遭到反对的关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法案(EPGÜ-ZustG II)取代了德国联邦议院之前于2017年3月10日通过的“EPGÜ-ZustG I”法案,该被取代的法案曾被联邦宪法法院于2020年2月13日因立法程序不合法而宣布无效。在此次宪法诉愿中,诉愿人主要根据《德国基本法》第38条第1款第1句结合第20条第1句、第2句以及第79条第3款的规定,控诉其民主自决权受到侵犯,他们声称德国联邦议院再次通过的关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法案(EPGÜ-ZustG II)违反了“法治国”原则,侵害了公民获得有效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违反了欧盟法律,此外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因在第2条规定了欧盟法的优先地位而侵犯了《德国基本法》第79条第3款中所保护的宪法同一性。
  对此,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诉愿人没有充分证实新法案违反“法治国”原则、获得有效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或违反欧盟法律的可能性,尤其是没有充分阐述《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中关于统一专利法院组织结构以及法官法律地位的规定如何违反了“法治国”与民主原则。此外针对《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20条中“欧盟法优先”的规定,联邦宪法法院也认为诉愿人没有说明该规定为何违反了《德国基本法》。《德国基本法》第23条第1款第1句包含对欧盟法律的有效性与执行的承诺,其中还包括《德国基本法》第23条第1款第2句中规定的对欧盟法优先适用而非优先适用本国法。欧盟法律的适用优先于本国法原则上也适用于欧盟法与本国宪法相冲突的情况,如果发生冲突,通常会导致本国宪法的不适用。但是,《德国基本法》不允许无限制地优先适用欧盟法律,优先适用的范围仅适用于《德国基本法》和相关批准法允许或规定转让主权的范围。在此背景下,《欧盟条约》和《欧盟运作条约》并未明确规定欧盟法律的首要地位。因此,《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20条只能以这样一种方式来理解,即旨在消除对该协议与欧盟法律的兼容性的疑虑,但并不包含任何超出现有的关于欧盟法与国家宪法之间关系的规定。这也符合联邦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所表达的理解,以及一些联邦州在联邦参议院作出的议定书声明。
  该决定实际上促使了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建设的进程,因为统一专利法院产生效力的的先决条件是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必须在德国、法国和英国得到批准(“True Top 4”:目前专利权生效最多的四个欧盟成员国为:德国、法国、英国和荷兰)。但是英国已于2020年2月决定不再参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建设,即使现在德国对设立统一专利法院的态度已经明确,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运作前景如何,仍是未知数。
  撰稿人:冯楚奇
  参考资料:
  Erfolglose Eilanträge gegen das Abkommenüber ein Einheitliches Patentgericht,
  http://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SharedDocs/Pressemitteilungen/DE/2021/bvg21-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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