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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创欧洲专利律师事务所

人工智能不能在专利申请中被列为发明人

2021-12-21 12:00:00

  2021年12月21日,欧洲专利局法律上诉委员会公开口头程序中确认,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在专利申请中指定的发明人必须是人。该委员会由此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在J 8/20和J 9/20案件中,申请人在申请欧洲专利时,将指定人工智能系统DABUS为发明人,此外也同时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提出了相似的申请。申请人主张这些发明是由人工智能系统DABUS自主创造的。此外,申请人还提出了辅助请求,根据该请求,没有人被确定为发明人,而只是表明一个自然人"由于是人工智能系统DABUS的所有者和创造者而拥有欧洲专利的权利”。
  然而,是否可以指定不具备法律能力的人工智能机器为发明人,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81条,申请人必须指定发明人,第60条第1款,欧洲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其所有权继承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81条和第19条第1款,指定发明人是一项形式要件,专利申请必须满足这一要求。对这一形式要求的评估发生在实质性审查之前并独立于实质性审查,不涉及对该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可专利性要求的审查。
  欧洲专利局的受理部门拒绝了这两项申请。在其决定中,它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对发明人的指定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81条的要求,原因有二。首先,只有人类发明者才能成为《欧洲专利公约》意义上的发明者。因此,指定机器为发明人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81条和第19条第1款的要求。其次,受理部门认为,机器不能向申请人转让任何权利。虽然申请人主张自己对发明的权利来源于机器的所有权,因为他们拥有该机器,但该主张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81条和第60条第1款的要求。
  欧洲专利局法律上诉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上诉,并在两个案件的口头审理程序中提供了以下理由:根据EPC,发明人必须是具有法律能力的人。至少由于这个原因,主要请求是不允许的。法律上诉委员会还驳回了申请人的辅助请求,其认为欧洲专利局有权评估该声明是否涉及《欧洲专利公约》第60条第1款所涵盖的情况。
  参考资料:
  Press Communiquéon decisions J 8/20 and J 9/20 of the Legal Board of Appeal,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case-law-appeals/communications/2021/20211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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