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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专局出台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启动前过渡措施

2022-02-18 09:44:27

  随着欧盟成员国陆续完成必要的批准程序,欧洲单一专利制度预计将在2022年下半年启动。《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将生效,设立单一专利的两项欧盟指令也将施行。这同时意味着单一专利次级法律规定的生效,尤其是《单一专利保护实施细则》(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欧洲专利局根据该规定管理单一专利。
  为推广欧洲单一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局出台了两项过渡措施,适用于已进入授权程序最后阶段的欧洲专利申请。这些措施将于德国交存《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批准书之日起至单一专利制度生效之日前施行。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89条第1款,该期间应是《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生效前的3至4个月,并将在欧洲专利局的网站上公布。例如,如果德国在2022年5月20日交存其批准书,那么《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将于2022年9月1日生效。同日,设立单一专利的两个指令以及《单一专利保护实施细则》也将适用。
  这两项过渡措施是相互关联的,但从程序的角度来看是分开的。它们将适用于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条第3款规定发送了通知书的欧洲专利申请,即已进入授权程序的最后阶段。一旦审查部门认为可以授予欧洲专利,其必须将有授权意向的专利申请的文本通知给申请人(所谓的"IGRA",即“授予欧洲专利之意向的通知书”)。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该文本将通过寄送信函的方式通知申请人。该函件还要求申请人支付授权和公开的费用,并在四个月内提交除了当前程序使用的语言之外另外两种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翻译,该期限不可延长。如果申请人在此期限内支付费用并提交译文,可视为其认可有授权意向的专利申请的文本。
  一、提前申请专利的统一效力
  第一个过渡措施旨在便利申请人在单一专利制度生效之前申请专利的统一效力。由此,只要申请满足相应要求,欧洲专利局可以于该系统生效之始即完成专利统一效力的登记。该提前申请将于德国交存《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批准书之日起开放。此外,只有已经发出《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条第3款中规定的通知书的欧洲专利申请才能提交此项申请。
  如果符合《单一专利保护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统一效力登记要求,欧洲专利局将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始后登记统一效力,并将该登记日期通知请求人。如若不然,欧专局则会要求申请人纠正申请中的不足之处或直接拒绝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始后,申请人最早会在《欧洲专利公报》(European Patent Bulletin)公布有关欧洲专利授权的信息后几天收到关于其统一效力申请结果的通知。但是欧洲专利局会在《单一专利保护实施细则》生效之前向申请人释明形式上的缺陷,以使其得以及时纠正。
  若要提前申请专利的统一效力,以下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在此之前德国已交存《统一专利法院协定》批准书,二是已经发出《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条第3款中规定的通知书,否则已提交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若条件不符,欧专局将知会申请人原因,申请人可于条件满足之时再次提交申请。应提请注意的是,提前申请统一效力只能在单一专利制度启动之前进行。
  统一效力的申请最好在网上提交。Online Filing(eOLF)系统及Online Filing 2.0系统中将提供Form UP 7000表格(统一效力申请)。在网页上提交申请时,建议使用将在欧专局网站上提供的Form 7000表格。统一效力的申请也可以亲自提交,或通过邮政服务或者传真提交,在这种情况下,也建议使用Form 7000表格,并请在填写之前仔细阅读解释说明。
  二、申请延缓作出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
  第二项过渡措施允许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条第3款中规定的通知书发出后,认可有授权意向的专利申请的文本之前,要求推迟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这将使欧洲专利有机会获得单一专利保护,否则该技术将在单一专利制度生效前被授予欧洲专利。此外该项措施还可避免申请人在过渡期内错过获得单一专利的机会。
  这项措施的背景是,只有在第1257/2012号欧盟指令适用之日或之后被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申请单一专利保护。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于《欧洲专利公报》中提及该授权之日生效。应申请人要求,欧洲专利局将推迟发布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以便在单一专利制度生效之日或之后立即在《欧洲专利公报》中公布授权的信息。因此,有效的申请可使欧洲专利也有资格获得单一专利保护。
  自德国交存《统一专利法院协定》批准书之日起,欧专局将接受延迟授权申请。此外只有当申请人收到了《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条第3款中规定的通知书,但尚未认可有授权意向的专利申请的文本时,才可以提出有效的延期申请。在认可有授权意向的专利申请的文本的同一天提交的延期申请视为有效。延期申请必须使用由欧专局提供的特殊申请表格(2025表)提交。不符合这些要求的申请将视为没有被提交。需注意,延期申请只能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始实施之日前提出。
  假设德国于2022年5月20日交存《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批准书,那么《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将在交存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即2022年9月1日生效。与此同时,设立单一专利的两个指令与单一专利体制也将全面生效。
  示例一:
  在这个例子中,假定申请人A在2022年4月21日收到来自欧专局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条第3款中规定的通知书。这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在2022年9月1日之前完成《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条第3款规定的要求(四个月加上《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26条第2款规定的10天)。申请人A在2022年8月3完成了该要求。根据欧专局的工作流程,欧洲专利授权的信息将于2022年9月7日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布。
  申请人A可以从2022年5月20日(即德国批准书交存之日),到2022年8月31日临时申请期结束时,提前提出关于统一效力的申请。欧洲专利局将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条件都符合,就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布授予欧洲专利的信息后,立即登记统一效力。
  示例二:
  在这个例子中,申请人B在2022年2月18日收到《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条第3款中规定的通知书,因此可以在2022年6月28日前完成《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条第3款规定的要求。申请人B将有资格在德国交存《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批准书后,即2022年5月20日,提交延缓作出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的申请。但是,申请人可以等到《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1条第3款规定的四个月期限结束前提交申请。
  如果欧洲专利局及时收到延期申请并且该申请符合所有要求,欧洲专利授权信息公布将推迟至2022年9月7日,也就是单一专利制度开始后的第一个公布日。申请人B可以在授权公布后的一个月内,也即2022年10月7日之前,申请专利的统一效力。此外,申请人也可以在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提前提交关于统一效力的申请。
 
  原文标题:Supporting users in an early uptake of the Unitary Patent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unitary-patent/transitional-arrangements-for-early-uptake.html
  翻译:冯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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